2024 年 8 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就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作好相应安排,分批下调了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并首次提出要求保险机构参考长期利率变化趋势建立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这充分表明监管机构对利率风险的高度重视和及时应对。寿险保单的有效期往往长达数十年,保费收取和保额给付的时间间隔较长,导致寿险产品在利率风险中的暴露时间相应较长。利率大幅波动将给
寿险公司经营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20世纪 90 年代日本日产生命以及美国 Executive Life 等寿险公司的破产就是现实教训,且我国寿险业也曾在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经受过利差损风险的考验。伴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率变动在市场双方力量博弈中将会越发频繁、剧烈和不可测,兼具“灰犀牛”和“黑天鹅”的双重特征。如果对利率风险认知不足、估计不足、对价不足,仍然习惯性地从短期、局部、直接、外部、显性等角度思考应对,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际经济形势恶化的大背景下,很有可能会酿成行业甚至社会危机事件。利率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寿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利率风险?是否能找寻到一些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带着这些问题,本文试图立足利率波动全周期角度,分析寿险公司利率风险产生的内生机理,反思我国寿险业利率风险的部分成因,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寿险公司利率风险的内生机理
寿险公司利率风险是指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由于利率波动导致资产与负债在性质、期限、规模、偿还期等方面的不匹配,从而致使寿险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负债,即“资不抵债”的财务可能性。1990 年,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Insurance Commissioners, NAIC)要求寿险公司进行财务压力测试时,必须测试利率变动对资产负债价值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分析利率变动情境下寿险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的预期现金流现值,从而判断寿险公司是否具有资产偿付预期负债的充足能力。自此,利率风险越来越受到寿险行业的高度关注。1992 年,沃顿商学院保险学教授、美国精算师学会定价小组成员巴贝尔(DavidF.Babbel)和阿瑟(Arthur M.B.Hogan)将利率风险视为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最突出风险。寿险公司利率风险与保险产品的设计机制以及长周期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有直接关系。
(一)长期锁定预定利率的定价机制是利率风险成为固有风险的根源
寿险保单因其长期性往往采取期缴形式收取保费,为保证保费缴纳的可持续性,通常会通过预定利率将逐年增长的自然净保费折现为缴费期内固定不变的均衡净保费。为确保寿险公司到期有能力给付保险金,寿险产品净保费的精算原则就是“在保单生效时刻,未来所有净保费的精算现值等于未来赔付的精算现值”,即基于产品设计时的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实现净保费精算现值和赔付支出精算现值之间的平衡。实践表明,实际死亡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而且寿险公司可以根据定期更新的经验生命表进行调整,预定死亡率与实际死亡率不会产生很大的偏差;但产品设计时就确定、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有效的预定利率,如果与
实际投资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就会打破净保费精算现值和赔付支出精算现值之间的均衡状态。这就是利率风险成为寿险产品固有风险的根源。20 世纪 60 年代之前,发达经济体(如美国)的利率长期保持稳定,这一定价机制隐含的利率风险几乎没有被行业感知,但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利率开始出现周期性波动,利率风险逐渐得到寿险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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