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促进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宁夏金融监管局及所辖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取得保险中介业务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分类监管评估对象为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辖外保险专
业中介法人机构驻宁省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宁夏金融监管局及所辖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遵循风险导向、全面评价、正向激励、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体系与分类方法
第六条 分类监管评估指标体系包括风控类指标、合规类指标、稳健经营类指标、综合管理类指标和发展类指标。风控类指标主要反映机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考察机构是否具备与经营发展情况相匹配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措施、风险防控机制等。
合规类指标主要反映机构经营中的合规风险,考察机构在经营管理、高管与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稳健经营类指标主要反映机构经营发展的合理性和稳健性,考察机构在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异动监测、外部审计等方面反映出的经营风险。综合管理类指标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的评估结果,考察机构在日常管理、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发展类指标主要反映机构落实监管引领要求,向高质量转型发展能力,考察机构在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服务实体经济
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各机构原始分值为 100 分,按照各项指标的评定情况进行加分和扣分。除发展类指标为加分项外,其他 4 类指标为扣分项。对于出现的扣分情形,根据问题数量进行逐项扣分,扣分不设下限。
第八条 按照得分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 A、B、C、D 四类:
A 类机构,指风险防控机制较健全,经营管理较为合规稳健的机构,分类监管评估得分大于或等于 90 分。
B 类机构,指具有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经营管理基本合规稳健的机构,分类监管评估得分大于或等于 70 分且小于 90 分。
C 类机构,指风险防控能力较差,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存在风险或问题的机构,分类监管评估得分大于或等于 50 分且小于 70 分。
D 类机构,指风险防控能力差,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存在突出风险或问题的机构,分类监管评估得分小于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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