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 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或“IFRS17”),并于 2023 年起落地执行,新保险合同准
则的推出与执行是我国保险公司全球会计趋同路径的重要里程碑。新保险合同准则颠
覆了原有准则的确认和计量规则,对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本报告将阐述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及损益确认、计量与披露的重
大调整,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后对负债端及损益端的表现影响及解决的相关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保险公司负债端产品结构优化建议,以及新的保险公司业绩评价指标,
有助于财务报表阅读理解及信用评级模型的搭建。
一、IFRS17 的实施背景
(一)IFRS17 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IFRS17 的中文名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 号—保险合同》,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 2017 年 5 月正式发布的会计准则方法,以取代 2004 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4 号——保险合同》,即 IFRS4。IFRS17 准则自 20 世纪 90年代正式立项启动,历经 20 年研讨推出修订版终稿,并确定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20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完善了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其主要内容与国际 IFRS17准则基本无差异,称为中国版 IFRS17(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或“IFRS17”)。根据文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IFRS17 的实施意义
IFRS17 目标在于提升保险公司的业绩可比性及盈利透明性。从发展历程看,IASB 于 2002 年决定将保险合同项目分为 IFRS4 与 IFRS17 两个阶段进行,并于 2004年发布 IFRS4。IFRS4 作为临时性准则,在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列报等方面相对宽松,并且允许保险公司按照自国家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保险业收入先于成本发生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保险会计准则和实务中的差异性,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存在跨区域、跨行业可比性差、盈利透明度较低等问题。IFRS17 弥补了 IFRS4的缺陷,通过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以实现不同国家保险公司间以及保险业与其他行业间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同时通过重新厘定保险公司收入确认方法、调整报表格式等手段,使财务报表披露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盈利模式,提升保险公司盈利透明性。
二、IFRS17 解析及与原保险合同准则1差异
(一)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分拆
1.保险合同成分分拆标准变动,分拆部分适用于不同准则
IFRS17 明确拆出“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及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承诺等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险合同应拆出“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于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投资成分”指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需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一般体现为退保金、满期金等。如两全保险产品具有投资成分,无论被保险人生死均要给付保险金,保费中较少部分作为风险保险购买保障,其余多数部分将连本带利返还客户。“投资成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确认为“可明确区分”:一是投资成分与保险成分非紧密关联;二是在同一市场(或监管环境)存在可以单独的、与投资成分相同的合同销售。但在实务中,“紧密关联”的情况导致投资成本分拆情况并不常见,如保障型较强的终身寿险及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单投资成分(现金价值)与保障成分互相影响,投资成分的价值随保险成分的价值变动而变动;如养老年金,在年金积累期将投资成分拆出,未来长寿风险保障随之消失;此外,对于几乎所有保障储蓄性保险来说,被保险人死亡会造成保险成分的失效或到期,进而造成投资成分的失效或到期,因此相关保险无需分拆投资成分,整体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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