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23 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
21 号)要求,金融监管总局于近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国信非银观点:《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
在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养老成本上升背景下,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供给,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
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预计后续相应养老产品供给将显著提升,加大险资对于长债、
高分红类等资产的配置诉求。 评论:
u 我国养老体系主要由三支柱构成
目前,我国建立了以三支柱为主的养老体系。第一支柱为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通过“现收现付”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基础的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为
职业养老金,主要分为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通过单位或企业发起、机构运作的模式提升职工的养老水平。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参保,适用于
有经济负担能力和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文化出版类转制事业单位、研究型国有企业、社
会组织单位等,企业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
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2%。而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公务员
的补充养老,具有强制性,主要涵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
工作人员,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4%,
由单位代扣。第三支柱主要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个人型主要分为具备税优功能及
非税优型产品,其中税优型主要为个人养老金。而商业养老保险则主要指由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
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集养老规划、账户管理与金融产品于一体,为消费者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养老资金稳健
管理服务,主要特点为兼备养老保障及不同年龄段流动性需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商业养老金业务
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 10 个省(市)
开展试点。参与试点的有 4 家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试点期限
暂定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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