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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臻享一生终身寿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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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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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本合同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其中,身故给付比例为: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例160%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例140%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给付比例为120%

2.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全残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全残给付比例;本合同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全残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全残给付比例;本合同全残保险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其中,全残给付比例为: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全残给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全残给付比例160%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全残给付比例140%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全残给付比例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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