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福盛世家终身寿险合同,“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
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2.5%)
(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
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2.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
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
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75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的,我们按本条第
1款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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