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鑫利赢2.0两全保险(万能型)”简称“鑫利赢2.0”。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
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鑫利赢2.0两全保险
(万能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收到趸交保险费并同意承保为本合同生效的条件,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
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
7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等于趸交保
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您交纳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
按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
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
减少,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等于零。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
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保单届满之日保单账户价值
的101%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
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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