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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附加稳赢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8-01
  • 资料大小:5.26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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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重疾覆盖广,健康更无忧

保障120种重大疾病,覆盖人生不同阶段所需保障,呵护更周全。

2、身故保障高,守护关键期

在约定年龄前发生身故或全残,至少可领取主险及本附加险的已交总保费,守护人生关

键期,关爱家庭有传承。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53周岁,且须符

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

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后的

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

止四种。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一)在主险合同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不含该日)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总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总额×15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二)在主险合同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含该日)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在主险合同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不含该日)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

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

险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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