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一)公司治理维度。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综合评价公司治理风险状况。(二)业务经营维度。细分合规性、结构类、保障类、品质类、成本类、人员类和责任准备金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业务经营风险状况。
(三)资金运用维度。细分合规性、市场风险类、信用风险类、集中度风险类、投资收益类、内部控制类和其他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资金运用风险状况。(四)资产负债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期限结构匹配类、成本收益匹配类、现金流匹配类、财务杠杆类五类要点,综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状况。(五)偿付能力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内部控制类三类要点,综合评价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六)其他方面维度。细分合规性、战略风险类、声誉风险类、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系统和案件风险类六类要点,综合评价其他方面风险状况。第六条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人身保险监管工作需要,修订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内容、指标和规则。
第七条非现场监管人员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风险监测频率。风险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1次/月。 第八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对风险监测指标进行分析,实现 异动预警,并进一步分析异常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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