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以下简称我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行业自律管理,切实提升销售人员合规守法意识和诚信规范展业理念,促进我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 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中国银保监会办 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 保监办发〔2020〕42号)、《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 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银保监 发〔2020〕102号)等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 称省保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加入省保协的保险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在上述保险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组织所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分类执业培训,对分类执业培训工作负有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执业培训分类第四条分类执业培训对象为各保险机构的全部销售从业人员。根据保险产品的社会影响程度、专业复杂程度进行分类,保险销售行为分为基础类、新型寿险类(分红、万能产品、投连、变额年金,以下简称新型寿险)、车险类和产寿综合类等四类。
第五条对应基础销售、新型寿险、车险销售及产寿综合类等四类保险销售行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分类执业培训种类分为A、B、C、D共四类。其中,A类为基础类、B类为新型寿险类、C类 为车险类、D类为产寿综合类。
第六条执业培训中A类培训的内容范围包括法律法规、监管 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规则标准等四个方面;B类培训 的内容范围在A类培训内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新型寿险业务知识;C类培训的内容范围在A类培训内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车险业务 知识;D类培训的内容范围在A类培训内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新 型寿险业务知识和车险业务知识。
第三章执业培训课程及学分管理第七条省保协根据监管部门指导意见,结合市场需求,每年末发布下一年度我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类执业培训大纲。分类执业培训大纲明确A、B、C、D四类培训的课程范围、课程门数、学分数量等要求。各保险机构从可选课程范围中挑选,针对每一 位从业人员已接受培训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课程。每一位 从业人员当年接受的培训内容,与上一年的培训内容重复率不得 超过40%(公众号-今日保条-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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