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是指监管机构依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调研、信访投诉举报、稽核调查、行政审批和其他日常监管活动掌握的信息,结合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内外部审计情况及其上级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被评价人在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作出评价结论的监管行为。
第二条履职评价对象为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任职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对辖内各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各监管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
第四条履职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根据风险变化、行业发展及监管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评价标准,通过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机制,构建良好行业生态。第五条履职评价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六条评价周期。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评价内容。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工作表,从党的领导、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监管配合情况等维度对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情况作出百分制评价。
第八条评价标准。个人履职评价满分100分,评分最小单位 为0.5分。被评价人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档次,总分85分(含)以上为A档,70分(含)至85分(不含)为B档,60分(含)至70分(不含)为C档,60分(不含)以下为D档。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直接评价为D档: (一)评价期内所在机构拒绝或者阻碍现场检查的; (二)评价期内所在机构向监管部门因迟报、漏报、错报报表、 报告、监管资料,造成重大影响超过3次的; (三)自评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个人履职重要事实的;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评价方式。履职评价可以采取档案调阅、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实地核查等方式,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审计或鉴证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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