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当前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日益密切,代理保险业务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特发布以下通知:
一、合作原则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互利共赢:双方应通过合作实现共同的利益增长,互相促进发展。
2.共同发展:在合作中,双方应致力于实现共同的业务发展目标。
3.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所有合作活动中,消费者的利益应被放在首位,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这些原则的遵循,双方应共同努力推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合作范围
商业银行在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时,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的数量。这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更广泛的合作选择,有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保险公司应确保在合作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以便在客户需要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支持。
三、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原则上应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这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这有助于确保合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法规调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废止。这一调整有助于简化相关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结语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金融监管总局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积极响应,加强合作,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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