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 (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 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 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身故保险金金额,本合同终止。
(二)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 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 的二十四时终止。 (五)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保单利益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和 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 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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