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前10年针对性防御;全生命周期重疾多次赔付,最高可达650%基本保额
前10个保单年度,首次重疾赔付150%基本保险金额,加强家庭责任期保障深度;若选
择了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疾赔付之后确诊不同组内重疾均可获得100%基本保额的
赔付。125种重疾分6组,最多赔6次,每次重疾间隔期为365天。
2、病程覆盖广,病种涵盖全
保障125种重大疾病(基础保障);25种中症疾病(可选保障);50种轻症疾病(可选
保障)。病程不同阶段均享保障,呵护更周全。
3、含保费豁免,关怀病患更贴心
交费期内,如果选择了相应保险责任,投保人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身故,或被保险
人确诊轻症、中症、重疾,则可以豁免后续未交纳的保险费,保障更贴心。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导
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保险责任
合同中的基础保障包括身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可选保障包括多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投保人在投
保时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多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责任,须同时选择“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
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
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基础保障)
本公司按以下两种方案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具体给付方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方案一: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
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方案二: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90日为等待期,
下同)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a.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b.自合同生效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础保障)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自合同生效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多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则“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其他责任全部终止;
同时,本公司豁免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
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若投保人未选择“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则合同
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一项
保险金,则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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