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享佑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10.1)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
1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
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及
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
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6 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
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
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
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
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前(不含 90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
间。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
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
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
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含 65 周岁生
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5 周岁后
(含 65 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
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者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
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1)。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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