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特别约定
如果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相关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三)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保险条款中
加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六条 犹豫期”,本合同基本条
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五)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
时我们的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
险。
(六)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分为15年、2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五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支付保险费的具体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可选择一次交清或年交。交费方式为年交的,交费期间可选择5年、10年、20
年、至被保险人55周岁或至被保险人60周岁。
(八)您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保单利益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
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
们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
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如果您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我们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
1.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
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
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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