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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优享两全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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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优享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2以外的原因发生 高度残疾 3,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 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之和: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 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 列两者之和: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之和。 上述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 项后,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 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 机动车 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 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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