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增寿 B 款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3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 1 个保单年度 5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 2 个及以 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3 倍。 1.4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 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5 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6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的,有 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 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1.6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 7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8(不含 该日)之前,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之后,我们按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 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 期间 11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身故,我们除给付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再按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铁意外身故 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铁路 列车期间 12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除给付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再按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高铁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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