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关爱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金。2.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生存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 59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周年日除外)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含)至 80 周岁(不含)之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周年日除外)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于 80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 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我们视同按期支付, 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二)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三)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二)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保险条款中加 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二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七条 犹豫期”、“第二十一条 释 义”,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 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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