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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岁优保两全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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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二、产品特色1、满期给付明确,保障责任丰富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内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以及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2、年龄宽泛,覆盖较广无论是刚满18 周岁的青年人,还是 65 周岁的老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3、灵活规划,乐享晚年客户可以在10/15/20 年后或在退休(55 周岁、60 周岁或 65 周岁)后领取满期保险金, 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障期限,灵活规划更贴心。 4、税收递延,政策惠民客户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购买该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1、投保范围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 周岁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 司的规定。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分为10 年、15 年、20 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 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六种。本产品的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期起算。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1、基本保险金额本产品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交费期间、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 同终止。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 龄所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3)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特定客运交通工具,在特定客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 残,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特 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客运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 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五、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 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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