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保利盈3.0两全保险条款“太保保利盈3.0两全保险”简称“保利盈3.0”。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保利盈3.0两全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太保保利盈3.0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趸交保险费并同意承保为本合同生效的条件,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等因素确定。2.2未成年人身故保惇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险金限制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残保险金,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17周岁及以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交、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⑴)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6其他免责条款除本条款“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及“8.1年龄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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