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健康优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优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我们保多久、保什么1保险期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1.2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办理减少“泰康健康优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须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谊。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第1.3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1.3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包括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保险金及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四项责任。您可只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1.3. 1基本保险贵任重大痰病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以外的原因保险金经医院及专科医生桶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您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则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或(和)中度疾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和)中度疾病保险金。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高残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1.3.2可选保险责任轻度痰病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保险金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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