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聚宝盆两全保险(万能型,新瑞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众聚宝盆两全保险(万能型,新瑞版)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虎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一、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1、保单周年日阁1121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l昱11-"]。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辜故l图115,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及有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之和。效保险金额您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退保费用等额减少。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二、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一)基本保险金额:(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乘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系数,具体给付系数约定如下: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测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期满日账户价值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合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终止。2.3贵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恩11.6:(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阁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2的机动车l图11.10(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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