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条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释义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五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市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等特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第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释义五)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确诊初次发生(释义八)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二十七条)(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释义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关爱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2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20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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