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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附加忆守保长期护理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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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韩附加忆守保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在本附加险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韩附加忆守保长期护理保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效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3)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1.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30周岁至70周岁。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 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护理保险金领本附加险合同的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或月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取方式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个护理保险金领取日前,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但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个护理保险金领取日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的申请。2.4等特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第7.1条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第7.2条定义的特定疾病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2.5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第7.1条定义的特定疾病,并因该特定疾病初次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第7.2条定义的特定疾病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即为首个护理保险金领取日),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1)若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在首个护理保险金领取日及其每年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2)若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在首个护理保险金领取日及其每月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护理保险金。自我们同意给付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若被保险人在首个护理保险金领取日后身故或不再达到护理状态,我们不再给付护理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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