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康享盈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晟小康康享盈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投保范园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3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效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时、保单年度*、保险费的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准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4获排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中请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贲任。
1.5您解除合同的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手埃及风险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变一定损失。1.6合同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红利分配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约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2.2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2.5%,即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2.5%)。2.3未咸年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赢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限制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顿总和的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5保险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周岁(不含)以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乘以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除以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除以基本保险金额。
(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周岁(含)及以后,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个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按《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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