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合同构成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现金价值表、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释义一)(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释义二)、保单年度(释义三)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暲利益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第n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0%)"',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第七条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释义五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六),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释义七)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含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释义八)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0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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