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鑫享未来3.0(至臻版)终身寿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合同构咸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鑫享未来3.0(至臻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投保范国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5周岁(见14.1),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3年龄性剽错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4.2)登记的周岁年龄的处理和性别为准。您在中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9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3款办理;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中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1.4合同成立与生您捉出保险中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效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14.3)、保单年度(见14.4)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4.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当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1.6基本保险金领、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当年度保险金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顺与中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首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末的保险金额×(1+3.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您可以书面中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您于同一个保单年度内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保险费不得低于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我们将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当年度保险金额也将根据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我们将按照本合同新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依据本合同第2.1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7未咸午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限制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8明确说明与如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实告知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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