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新康重大痰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批成中华新康重大挨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见11.1)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间年日(见11.2)、保险赏约定支村日(见11.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见11.4)(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合圆的生收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歌津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悔证件(见11.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阵2.1美本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毂明-2.3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散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金展前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根据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障方案(见附表)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根据宓选择的保障方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等特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默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医院(见116)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演来”(见101)、“中度决病”(见102)或“重大戾新(见103:(二)业育(见11.7)(若葱选择的保障方案中包含全残保险金责任):三)身故(若您选择的保障方案中包含身故保险金责任),我们向您无恩地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容(见11.8)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飞A2康晓离各保牌方素均包食此项保险责任。
乐限盒不第一次轻度晓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悲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轻度荻病,且未达到中度族病或重大族病绘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00%绘忖第一次轻度炭病保险金,着付后该种轻度演南的轻度淡清保险金责任典止,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度款病保险金后,将格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挨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性续有效:但前述格免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前历欠交的保险费和利见,以及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悌险合同的保险费。格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荻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2第二次轻度皮南保睡金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度啄啊确诊之日起满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一次轻度族病以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轻度族病,且未达到中度族纲或重大族病给忖标准的,我们技照基本保险金额的0%给付第二次轻度款病保险金。
给村后谈种轻度谈病的轻度谈南保险会青任资止王算兰次轻度晓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度啄病确诊之日起满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二次轻度炭病以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轻度焱病,且未达到中度焱病或重大软病给忖标准的,我门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度蒺病保险金。本合 轻度庆刺保险金责任典止若被保物人国一迤病原因、网次匮疗行为成民次意外伤言导激英发生本合民所指的商种咸看两种以上的轻度谈牌我们仅按一种轻院峡南给村轻度执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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