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条投保散。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善义一),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费在开始您提出保险中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车交二)﹒保险费约定变忖日(异文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集保隆期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五条犹青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中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年义四)·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中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据供哪些保障利益第大条菡本保险金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飙-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会原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等传潮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第九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首本责任一)重大痍痹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衡害《养义五)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养义大》的专科顾生(郸复十七)东谁初次发生(典文A本合同约定的盒大炎消(第三十七新(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文保验义九)给付重大挨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下列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已交保险费:(3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软病时本合同现童价值《释义十-如果您投保时没有与我们约定投保可选责任或您与我们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不包含可选责任。
一,则在我们给付重大浆病保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之后,本合同终止.如果您与我们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包含可选责任一,则在我们给付重大挨病保险金和首次重大挨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之后,我们将豁免自重大挨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恩),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除“恐性肿瘤—一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挨病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
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本合同的重大焱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二)中生痰咖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塞赏集第二十八(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路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挨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维续有效。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挨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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