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附加仁安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阗读并关注注释内容。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第一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第二条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下列保险金:一、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51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一轻症疾病的定义”。二、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未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O%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22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三、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X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28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四、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自确诊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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