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为主合同的特定附加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CDRO25。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三条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3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六十五周岁。
第四条犹豫期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五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加合同。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4,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原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含)内及自本附加合同复效日(若有)起九十日(含)内,若被保险人经医院5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一一重度7”,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这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专科医生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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