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福((经典版)终身重大痰病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福(经典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网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见11.1)材料共同构成-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台网成立与您提出保险中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间年日(见11.2)、保脸贵的定支付日(见11.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口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О同岁(见11.4)(须出生满0日)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I4合阿的篁要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歌情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市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有散身份证件(见11.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董本保胜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财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肓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毂明-2.3未虑年人贵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湖-2.4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必备的基磁性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可选择的部分,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
如票囊造师了可地保隆责任,您誉要支村的保隆费也金相应增加.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24.1背潮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族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眼陈(见116)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谈病(见101).中度姨第(见102)或重大实(见103:(二)全版(见11.7:(三)身故。我们向念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普(见11.8)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丰保险贵任22顿度成病保工第一次轻度谈病保险金险盘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焱病,且未达到中度浆病或重大淼病给忖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度焱病保险金,的忙后谈种轻度实南的轻度读森保童青在终止。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度紫病保险金后,将格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族病确诊之日起的续剩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族柄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以及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畜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钢确诊之日起的读期保险费已经支村-Z第二次轻度姨典保险会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度族病确诊之日起满贝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悲本合同所定义第一次轻度款病以外的其他一种或多种轻度赀病,且未达到中度啄病或重大族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忖后谈种轻度痰素的轻变淡病憬隆金责任典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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