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稳得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保险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与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t满期生存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会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具体比例如下表: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5其他免责条款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共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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