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财源滚滚年金保险条款在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保险合同构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保险条成款、投保单(或电子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以数据电文形式体现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共同构成。1.2保险合同成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立与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见9.1)、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3)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计算。
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上载明。2.2投保条件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2.3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2.4未成年人身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故保险金限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制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责任: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9.5),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保险金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或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清、3年交或5年交,自本合同第8个保单周年日起(包含第8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交,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周年日起(包含第11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满期生存保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险金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2.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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