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君康金生金世(永达1号)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闻
1.1合阿构成君康金生金世(永达1号)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阿成立与生般您提出保险中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91)、保单年日(见92)、保险费的鬼支骨日(见9.3》均以生效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8投保范口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见9.4)(须出生满2日)至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我葺期自您笙收(见95)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6)。白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散或全戎保险(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金含)以前身故或全升(见9.7)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承计己交保脸费(见9.8):(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日(见9.9)(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乘以(1+3.06).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钓定如下表: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7周岁(含)以下100%18-40周岁16O%41-60周岁1405%61周岁《含)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年度〔见9.10),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22责任免豫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等(见9.11 ;(5》被保险人痼后年驶(见9.12)、无合法有效气驶证变驶(见9.13),或驾驶无合兹有效行就(见9.14》的机动率(见9.15》;(6(见9.16》.冲克(见9.17).乱(见9.18》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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