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金穗财富赢嘉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农银人寿金穗财富赢嘉两全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须符合《中华金额限制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棹法规的规定。2.3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贲任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生存金若您选择一次交清、3年交或5年交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一次生存金·若您选择10年交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的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一次生存金。清期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险金额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俩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典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t(投保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言、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闻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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