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人寿鑫意一号终身寿险财富传家交费期满后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照3%稳定增额,现金价值逐年递增具备保单贷款功能,可为您解决现金流紧张时的燃眉之急产品特色终身保障守富传家终身提供身故/全残保障责任,为您及您的家人守富传家终身增值身价稳增保单贷款灵活便捷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之日在本主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2)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右表所列比例。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身故之日在本主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3)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右表所列比例。注: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为准。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比例18周岁至40周岁160%41周岁至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未满18周岁,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全残之日在本主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2)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右表所列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全残之日在本主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3)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右表所列比例。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为准。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有效保险金额在本主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3(n-1)(n为保单年度数)。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主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投保规则交费期间(2)被保险人≥18周岁,根据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决定。最高总保费是指被保险人在我司所有已生效的正在申请的同类型产品总保费之和。鑫先生,40周岁,为自己投保“交银人寿鑫意一号终身寿险”,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439,773.08元。主要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演示如下:重要提示:以上利益演示数据可能存在舎入误差,实际请以保险合同为准。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以外)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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