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鑫源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利安鑫源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利安鑫源”。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鑫源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1.2合同成立与生您捉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其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9.1)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见9.2)。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限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附表所列比例。附表: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对应比例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160%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140%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身故120%“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斗股(见9.4)、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 ),无合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舍法有效杅驶证(见9.8)的机动半(见9.9);(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⑴)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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