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己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
1.4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领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险金限制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等传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均为等待期。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癌症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10.7)首次确诊(见释义10.8)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见释义10.9)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癌症保险金,且一次为限,本合同自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轻度”(见释义10.9.2)或原位癌(见释义10.9.3)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保险金。(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10.9.1),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见释义10.10)明确诊断TN分期(见释义10.11)为I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INM分期为II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A给付癌症保险金。(四)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TNM分期为III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癌症保险金。
(五)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INM分期为IV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六)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但医院专科医生未明确诊断TNM分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癌症保险金。(七)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原发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10.9.4)或者原发于脑或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一一重度(见释义10.9.5)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八)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远端转移或转移癌(见释义10.9.6)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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