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海港鑫享久久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二、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基础进行计算。
三、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圉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见释义10.4)(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基本保险金额和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年度保险金额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三、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的3%递增即每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三、如果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照前款规定计算。2.2未成年人身故保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制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贲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7)(不计利息)。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见释义10.8)(含当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表一: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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