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映山红3.0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保障范围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1.1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如果年度有效保险金额该金额减少,则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2.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2.5%).1.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于年满I8周岁(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D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0-17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00%: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3)被保险人于年满I8周岁(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s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1.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这部分讲的是在哪些情形下,我们不予给付。2.1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单红利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与保单红利相关的权益。3.1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您。我们每个保单年度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您不享有分配红利的权利,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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