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鸿利先锋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鸿利先锋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民鹑或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的英文代码DAJ.1.2合阿虎立与生檄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2公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1.s合同典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中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72条办理复效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保障满期日24时止.本合同的保障满期日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将在保险单上载明-1.5教保年麟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天至了4周岁-1犹散潮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市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撤销本合同时,您需要向我们提出书面中请并提供您的有效身悔证件(见11.2)-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中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津2.1画本保险全版本合同的基本深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且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的给村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2.2蓍本保险金领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中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且在本合同上批变注后生效-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视为选保,我们将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的设少部分所对应的现全价值。
2.8首次年金领京日根据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对应的首次年金领取日及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及神别生存保险日如下:金领收日交踊阆首次年金领收日传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趸交、三年或五第五个媒单周年日(见第五、十十五、二十和年11.3)第二十五个保单周年日十年第干个保单周年日第干、十五、三十、三干五和第三十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的交费期问经选定,交费期间、首次年金领取日及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将在辉险单中载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年金领取日(含)起至保障满期日(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10A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该保单年度(见11卦)的年金-钟媒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各特别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的已交保险费总额的20扣除该保单年度的年金金额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身散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1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甑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以及特别生存保险金〔如有3:(2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特别生存保险金及身故险金中,已交保险费总额为: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总额分别按给付特别生存保金时及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致确定-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总额分别按给村特别生存保险金时及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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