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人寿安康悠享重大痰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安康悠享重大挨病保险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网构成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两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中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白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101)、保经合同周年日(见释义10.2)、保险费的意交帅(见释义10.3)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1.a投保午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本主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30周岁至5周岁-1竟豫期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本保险◆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保险翔闻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有两种,分别为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岁的保险合同局年日2时止、至被保险人终身。
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3等传期本主合同的等待期为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被保险人因意并伤言事散(见释义10.5)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2保险贵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最〔见释义10.6》为准,2乱1身故保隆金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乱2全我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见释义107),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2a3重度啖病保脸金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10.8》的专科医生(见释义109)初次确沙(见释义1010)患上本主合同重度挨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患上本主合同重度挨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软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软病保险金-2乱轻度演病保险合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匮糖的专科匮生初次动患上本主合同轻度挨病列表(详见附录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轻度挨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威院的专科匮生初次们患上本主合同轻度挨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轻度软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本主合同的轻度挨病保险金所负的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原因或同一事故初次着诊患上本主合同轻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轻度疾病确诊时已符合本主合同所列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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