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韩岁岁满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之间订立的“中韩岁岁满盈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阿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⑴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2)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1.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年金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未满65周岁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己满65周岁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年金。祝寿金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给付一次祝寿金。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和祝寿金。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禁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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