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意心守护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意心守护两全保险”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保险合同成立与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50周岁。
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颖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单期保险费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或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
但因意外伤害(见10.6)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特期。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己付保险费:(2)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累计己交费期数。2.4.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身故,我们将按黑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己付保险费:②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累计已交费期数。(2)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见10.7).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薮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刺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3(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6战争、军事冲突、录乱或武装叛乱:(7谈爆炸、校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维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薮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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