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18周岁1至60周岁。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相同。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等特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90日为等特期。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者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恢复效力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特期。第六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包含三项保险责任,根据保险责任不同,本附加合同设置二个保障计划,不同保障计划包含的保险责任在下表中列明: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与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赀二、中症痰病豁免保险费三、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赀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约定的保障计划将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根据您投保的保障计划,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一、身故豁免保险费、全残薪免保险费与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以后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对于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第十九条中字体加粗且背景突出显示)。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2.全残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者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豁免被保险人全残以后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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