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闻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年度(释义一)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险年度起,各保险年度内每年的保险金额按3.0%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即本保险年度内的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险年度内的保险金额×(1+3.0%)。第六条保险贵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身故或全残(释义二)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清日(释义三)之前(含)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t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闻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四)×年龄系数t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释义五)。保险人年滑65周岁(释义六〉之前不含)且在第3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不含)。我们将按以下二着的较大着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三、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之后(含〉或在第3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年龄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年龄系数0周岁至17周岁100%18周岁至40周岁160%4周岁至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年度,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言、故意伤言: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扰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七: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十)的机动车(释义十一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送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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