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附加爱久久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爱久久定期寿险”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见10.4)至5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4种。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等特期本附加合同的等特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0.6)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特期-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2.4.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身故。我们将按黑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2.4.2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全残(见10.7),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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