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安享金生终身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合阿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当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间。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第六条投保范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之间(含28日和70周岁)。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赏期满日(不含当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险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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